有人假借反腐诬告陷害别人,已有官员因此落马!习近平曾痛批此现象!
【导读】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摘自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有人假借反腐诬告陷害别人,已有官员因此落马!
来源:海运仓内参(ID:hycplb)
作者:黄帅
《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天刊登了一篇文章(全文附后),专门批评了有人假借反腐的名义,去诬告陷害好的党员干部的现象。
其中讲到,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党章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但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却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既挫伤了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中央纪委信访室曾经表示,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必须严格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诬告是违法行为。“海运仓内参”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知,其第四十二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些落马官员就因此获罪。比如,今年1月,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英华被立案审查,其涉及问题就包括“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
福建省漳平市原人大常委会党员干部朱世民也涉及这个问题。据了解,只是为了寻机报复,他在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收集了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原所征所谓“贪腐”问题,拉拢唆使不明真相者签名,搞“联名告状”,接连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纪委以及信访局等单位上访,还找人将反映原所征所谓“贪腐”问题的举报信带到香港发布在网上。当然,朱世民最后也因此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
诬告现象并非个案。据资料显示,2015年,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898件,为10766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纪检和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既要高压反腐、强力打虎,同时也要拨散迷雾,不能让一些妄图诬告他人的违纪者“钻了空子”。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诬告现象”。比如,2016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其中还专门强调: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
中国纪检监察报:这种歪风必须刹!
“听说他要提拔了,我当时就是一心想举报,直到组织不用他……”面对纪律审查人员,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党委委员林良春低着头说。
因与长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林某曾在工作上产生隔阂,林良春在上级考核提拔林某时,诬告其存在向村居和企业强行摊派、收取赞助费以及行贿等问题,意图使林某被组织调查,以达到阻止其提拔的目的。近日,林良春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党章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但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却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既挫伤了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谁要被提拔就捏造事实举报谁,这种歪风必须刹。”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2起诬告陷害违纪违法案件。除林良春外,闽清县上莲乡新村村党支部原书记鄢仁生、村委会原主任黄圣标也为自己的诬告付出了代价。
鄢仁生、黄圣标二人的违纪行为与林良春如出一辙。
前段时间,鄢仁生与黄圣标向县纪委举报称,去年“尼伯特”台风引起的闽清“7·9”特大洪灾期间,该村村委会主任许某与上莲乡纪委书记辛某、副乡长兼司法所所长刘某、副乡长吴某等人不顾抗洪救灾任务紧急,擅离职守到白中镇某饭店大吃大喝。然而县纪委调查发现,洪灾期间,辛某、刘某与吴某三人均在岗履职。
“我可以为吴副乡长作证,9号白天,我和他一起去了莲埔村、溪坪村、新村察看水情。返回时新村道路山体滑坡,车过不去,我们只好下车爬过滑坡的地方,才回到乡政府。”上莲乡水利站站长许孝增说。
上莲乡溪坪村村民包向亮则为辛某作证:“洪灾第二天路一通,他就来我们村了。再说洪灾期间上莲乡道路都塌了,他们也不可能去外镇吃饭呀。”
洪灾期间,上莲乡不少村断电、断水、断网、断路,成为孤岛,辛某所包的三个村路面坍塌,道路抢通后辛某第一时间赴受灾村了解灾情,劝阻在河边捡木材的村民回家;刘某洪灾前因公外出,灾情发生后待道路一通,立即赴溪坪村参与救灾工作;吴某负责乡防汛工作,台风期间多次下村察看水情,由于莲埔村险情严重,从9日晚11点至12日,吴某彻夜驻守莲埔村,组织村民转移,直到险情过去才有空回乡政府洗漱……
身处抗洪救灾一线,却被诬告擅离职守。闽清县纪委调查人员仍清楚地记得被诬告人吴某得知举报内容时的错愕:“洪灾期间,乡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包村领导必须下村,随时上报水情,我作为上莲乡防汛工作的分管领导,洪灾期间必须在抗洪救灾一线,绝不可能离开上莲乡地界。”
调查发现,鄢仁生、黄圣标二人因与许某有私怨,且因认为辛某等人在他们离任后“不照顾自己”而不满,故希望通过诬告使许某“当不成村长”,使辛某等人“得不到提拔”。
4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侵害人身权利、诽谤他人的有关规定,闽清县公安局对鄢仁生和黄圣标处以罚款。4月17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闽清县纪委给予鄢仁生与黄圣标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狠刹诬告之风,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福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持续发力,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为真正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保驾护航。”福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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